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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57531号“D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18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山东北新大象房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78309号《关于第18857531号“D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4007号行政判决书,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DSUN”与第7721722号“DS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截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当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最终作出商评字[2018]第10791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结论刊登于第1625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剩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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