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赛弗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00521号“蓝血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5098号商标已在我局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现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丽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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