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思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082119号“ao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99000号“奥拉星 www.9aola.com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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