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宏昭廷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044号“宏昭廷HONGZHAO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4953、30573036、3754955号“联晟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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