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2654号“泽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514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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