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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47340号“从前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10:00  浏览:244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接待专家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47340号“从前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5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了异议申请,要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88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收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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