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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19217号“易航科技eKing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09:59  浏览:247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海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9217号“易航科技eKi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5090号商标、第22397861号商标、第144721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在对引证商标三进行名称变更。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信息、建筑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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