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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292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9 09:57  浏览:24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9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2764号图形商标、第23795079号“数圣及图”商标、第96327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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