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市财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6227号“SMO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其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9958号“思迈科 SMOK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主要识别部分上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参数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电子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电子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MOK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MOKiO”在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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