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丰县万隆乡布尾岭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5860号“翘玥庄QIAO YUE 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02437号、第11956153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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