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百正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唯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5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09064号“百利丰BAILIFENG及图”商标、第12946576号“百福时尚Best Full fashion及图”商标、第3345071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申请人是以正当使用为目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写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