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奕昌营养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6761号“奕昌营养技术有限公司 YI CHUANG Nutri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第10739397号“优食能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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