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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23144号“美丽小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7:43  浏览:247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美容社区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3144号“美丽小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5793号商标、第11658337号商标、第14864379号商标、第8001298号商标、第26844824A号商标、第32919789号商标、第6537972号商标、第189616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可译为“美丽小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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