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禾与雀(广东)生态科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东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0360号“禾与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1534099号商标、第396038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