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红宝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5933号“东风电驱动DF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889号商标、第514777号商标、第1514800号商标、第18660073号商标、第351034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协调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出具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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