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鲁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6262号“楼家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9553号“郭家百货”商标、第19409738号“郭家擀面皮”商标、第14824032号“老郭家Laogu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实力雄厚,完全有能力将申请商标打造成一个长久发展的优质品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引证商标的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亦可读作“郭家楼”,与引证商标一“郭家百货”、引证商标二“郭家擀面皮”、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老郭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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