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水厂饮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国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9964号“水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厂”指定使用在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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