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宜加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1888号“FU For you fribur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4096号“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5802号“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42455“RU br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结构与表现形式、显著部分、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大量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For you friburgo”商标注册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FU”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RU”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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