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6400号“熊出没 原始时代 BLAST INTO THE P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7921号商标、第25672994号商标、第216714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影片公映许可证、百度百科网络资料、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获荣誉、《熊出没》影视动漫作品发行许可证、票房及网络点击量、所获荣誉、宣传推广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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