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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01216号“动物视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7:16  浏览:244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芯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诚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216号“动物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56002号商标、第32333321号商标、第346542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虽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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