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指实证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2925号“3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5293号商标、第10905271号商标、第89052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3房网”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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