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金帆教育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4047号“金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819号“金帆Jin Fan及图”商标、第31861367号“金帆”商标、第35602085号“金帆奖Golden Sail Aw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宣传单页、微博、微信及相关合同票据上的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92期),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申请中被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金帆”,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职业再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家教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职业再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家教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