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发真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0549号“HiQu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1033号“HIQu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可编程的电子系统;软件;用于控制和监测机器和自动化过程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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