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秀健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1862号“秀健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7227号“秀及图”商标、第5367726号“秀及图”商标、第5357785号“秀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第33975443号“秀”商标、第32418544号“秀牌”商标、第32402317号“秀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94771号“秀及图”商标、第10686261号“秀及图”商标、第7022632号“秀VIVIEN”商标、第16364252号“秀定制”商标、第7907381号“秀.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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