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桂泉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465号“思梦蓝SIMENG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4896号“思梦蓝SIMENGLAN”商标、第19322788号“梦思蓝MENG SI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思梦蓝SIMENGLAN”与引证商标二“梦思蓝MENG SI LAN”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上相同仅顺序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床、工作台、竹木工艺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办公家具、床、工作台、竹木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