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付艺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555号“Affordable Art 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6894930号“买得起的艺术AFFORDABLE 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安付艺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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