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周讯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6308号“鲸鱼ji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157017号“鲸鱼日雜”商标、第21524434号“飞凡通FFAN PAY及图”商标、第32624926号“无重飞行WONDERFL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鲸鱼jingyu”及对应的鲸鱼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鲸鱼”、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指代事物相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碗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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