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9582423号“韩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9582423号“韩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6:33  浏览:24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夏福标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一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艳红

申请人因第9582423号“韩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02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大堂照片;
3.微信公众号截图公证件;
4.蝶变秀活动照片;
5.韩派旅游小姐总决赛活动合作证书;
6.销售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上述证据1、2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7.微信朋友圈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13日申请注册,2012年7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2019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许可台州韩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5、7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和申请人名称。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07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