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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88290号“四云奶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58  浏览:24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88290号“四云奶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87266号商标、第30188271号商标、第1559385号商标、第5597141号商标、第30092628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鱼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鱼籽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鱼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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