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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208946号“沁园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58  浏览:250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袁方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08946号“沁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4770号商标、第15304771号商标、第29064621号商标、第31834945号商标、第34814474号商标、第13489139号商标、第32085935号商标、第136712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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