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STARS LLC
委托代理人:知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903号“STARD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9246号“星辰Stard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提供者、提供方式等方面均有差异,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对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项目进行修改和限定,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即,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由在线社区会员使用的虚拟货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对应,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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