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3777号“诺唯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6877号“诺韦优”商标、第12048610号“诺维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且两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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