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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72428号“VELVETSO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52  浏览:244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伯克希尔毯与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428号“VELVET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和原创性。申请商标的含义与指定商品没有任何直接联系,没有直接描述指定商品的任何特点,用于指定商品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与品牌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获准的,且中国商标局亦多次核准类似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注册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VELVETSOFT”,其中,“VELVET”可译为“丝绒、天鹅绒的”,“SOFT”可译为“柔软”,该文字组合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该类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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