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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59998号“CORS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49  浏览:246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海盗船存储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9998号“CORS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218118998885号“海盗船CORSAI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及其游戏相关产品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较高评价。此外,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二亦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消费者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机、游戏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RSAIR”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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