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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56672号“S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46  浏览:24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佛山市绿点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6672号“S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5891号“S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0905号“搜景传媒Jing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元素、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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