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宜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7196号“城市共享家 向寓XIANGYU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6057338号“XI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