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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84641号“华墅大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24  浏览:248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王学芹
委托代理人:山东霍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4641号“华墅大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59578号“华墅HUA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75411号“华墅豫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71594号“华墅绿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均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华墅”,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三均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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