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商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8703号“商鼎至尊集团 SHANGDING SUPREM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6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38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9538号“SHANG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与申请人名义相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商鼎至尊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商鼎控股集团”不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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