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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601号“LILI MARGO 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5:10  浏览:244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LILI MARGO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601号“LILI MARGO 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9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96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55441号“缤碟B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所有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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