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鑫金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3701号“鑫金钥XIN JIN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2175号“澹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02340号“国之祥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39903号“金润夫JIN RUN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98858号“嘉世宝Jia sh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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