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伟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2822号“迎灵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通过查询,多件含有“灵叶”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的“迎灵”是有迎接逝去人的灵魂归来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