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旺时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31日对第18618413号“圣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23935号“时代圣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引证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仍然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
3、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名下知名商标注册为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加盟协议书;
2、宣传手册;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互联网宣传证据;
5、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28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二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该所保护的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其“时代圣宠”商标在娱乐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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