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5964号“福缘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3051号图形商标、第23544596号“张氏老祖方及图”商标、第12443326号“藏华堂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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