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复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6710号“金复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573414号图形商标、第12225549号“主人家好日子及图”商标、第12225557号“主人家小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等方面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金复来”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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