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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683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1:41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河南省艺彤体育舞蹈健身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8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1795号“盛势光电通及图”商标、第13714014号“UCSI及图”商标、第7599828号图形商标、第3822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艺彤舞蹈资料、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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