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6937号“严家老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5194号“严家小铺”商标、第10292281号“严家铺子严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照片影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严家”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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