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706号“VOLTA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63031号“VOLTATECH”商标、第30277573号“VOLTA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尾字母,在字母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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