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鸿程扬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9891号“金鼓露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鼓露毫”是一种产自金鼓山一带的绿茶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上,极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该指定服务的内容与该品种的绿茶有关,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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