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妹货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1280号“麦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3918号“麦诺扒扒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69587号“麦诺香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照片、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饭店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麦诺”,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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