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明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时代导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19420375号“好慷在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对“好慷”、“好慷在家”、“好慷在线”商标在家政服务上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申请人签订了三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二者同为福建当地企业,本案被申请人完全知悉申请人的商标;三、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了百件带有“好慷”文字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抄袭摹仿申请人的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商标注册列表;
3、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的公证书;
4、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商标证书;
5、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审计报告及所获荣誉证书等知名度证据;
6、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好慷”并非申请人独创,其是闽南常用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过“好慷”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属行业区别较大,引证商标并非知名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对他人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的各项理由均不成立,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及参加公益活动的有关证书、政府扶持的有关资料、有关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认定名单的通知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其商标受保护的法院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8年7月11日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7日。
2、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好慷家政”品牌授权经营协议书。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第5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20类、第30类、第35类、第40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个“好慷”、“好慷在线”、“好慷在家”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并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以“好慷”作为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被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曾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申请人就“好慷家政”签订相关协议,且二者同为福建当地企业,其完全知晓申请人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除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20类、第30类、第35类、第40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个“好慷”、“好慷在线”、“好慷在家”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作为与申请人地处相同地域的公司,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行为难谓正当,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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